張耀陽 薛增躍 張宇
  刑訴法規定,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意味著罪犯剩餘刑期3個月以上的,應當送到監獄執行。筆者註意到,監獄對短刑期罪犯(即投監時剩餘刑期3個月以上的罪犯)普遍採取與中長刑期罪犯混合關押管理的模式。筆者認為此舉欠妥,建議設立專門的短刑期罪犯監區,設置專門的監管改造流程,提高改造成效。
  有利於防止短刑期罪犯被感染腐蝕。總體上看,短刑期罪犯年齡偏小而中長刑期罪犯以中壯年為主;短刑期罪犯中過失犯罪、侵財類犯罪比例較高而中長刑期罪犯多為故意犯罪,重刑犯、暴力犯比例較高;短刑期罪犯中初犯偶犯比例較高而中長刑期罪犯中慣犯累犯比例較高;短刑期罪犯主觀惡性不深、可矯正性較強,而中長刑期罪犯主觀惡性深,反社會意識較強。將短刑期罪犯與中長刑期罪犯混合關押,雙方因惡習深淺、罪行輕重、刑期長短等反差容易產生心理排斥。尤為重要的是,長期混合關押容易導致短刑期罪犯被重刑犯拉攏同化,惡習加重變深,教育改造難度加大。
  有利於對短刑期罪犯進行精細化管理。目前監獄教育改造罪犯流程主要是針對中長刑期罪犯的,不太適合短刑期罪犯的教育改造需求。譬如罪犯入監後,首先要進行2個月的入監教育,開展隊列訓練和學習監規監紀,待考核合格後再分配到其他監區。如按此流程進行,許多短刑期罪犯入監教育尚未結束,就刑滿釋放了。再如,按照我國監獄管理制度,會安排罪犯學習一些勞動技能,而培養一個技術工需要好幾個月甚至一年多的時間,所以監區不願意培訓短刑期罪犯勞動技能。設立短刑期罪犯監區後,可以更有針對性地設置教育改造流程,短刑期罪犯可以不分監區,直接進入短刑期罪犯監區學習、訓練和勞動,從而壓縮過渡期限,把更多的時間用來接受教育改造;在親屬會見條件、親情電話次數以及生活待遇等監管教育方面比照中長刑期罪犯適當寬鬆、優惠一些,以體現“罪罰相一致原則”;在管理方面,儘量安排一些技術含量較低、容易上手的技藝,培養其自食其力的意識。
  有利於調動短刑期罪犯的改造積極性。由於監獄對罪犯的獎勵除了檢舉揭發、發明創造、搶險救災、捨己救人等重大立功之外,常規的表彰需要一定的考驗期限,短的三五個月,如表揚;長的要一二年,如勞改積極分子。在混合關押的情形下,短刑期罪犯往往不滿考驗期就刑滿釋放了,所以難以獲得表彰,更不容易得到減刑、假釋。這樣,短刑期罪犯就變相地被剝奪了減刑假釋的機會,缺乏改造的內在動力,存在混日度刑的思想。如果將短刑期罪犯單獨集中關押,同時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適當調整減刑假釋等獎勵的基本條件、間隔期、幅度和比例,就可以使表現好的短刑期罪犯也能獲得減刑假釋等獎勵。(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短刑犯監區應專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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